在一家纺织厂工作的市民王某因工作期间给公司造成损失,当他辞职离开时,工资竟然全部被扣。经市劳动监察处调解,4月3日,王某拿到了1500元工资。
王某是文登某纺织厂工人,工资为每月1800元。3月8日,王某因自身身体原因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然而公司却拒绝支付王某2月份的工资。王某向市劳动监察处举报了这一情况。
接到举报后,市劳动监察处立即赶到王某单位,经过现场了解,公司负责人以王某在工作期间给单位造成了很多废品为由抵扣了王某2月份的工资。市劳动监察处执法人员表示,相关法律规定工人每月所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目前的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1380元。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从王某的工资中抵扣300元作为给单位造成废品的损失,其余工资照付。4月3日,王某领到了余下的1500元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