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于日前发出《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5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9.1%。
该次调整仍保持四类标准,其中:
第一类地区是广州市,提高19.2%,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人民币,下同),小时工资为15元﹔
第二类地区包括珠海、佛山、东莞及中山四市,提高19.1%,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工资为12.5元﹔
第三类地区除原来的汕头、惠州及江门三市,增加了肇庆市,提高19%,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30元,小时工资为11.1元﹔
第四类地区包括余下的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及云浮11市,提高19%,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小时工资为10元。
该次调整设置3个月缓冲期,便于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成本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