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简称《解释》)正式实施。
根据《解释》,如果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正式实施次日(1月24日),余杭一家服装加工厂老板李某因拒不支付工人近20万元的工资,被余杭检察院批准逮捕,他是2013年余杭区首个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批准逮捕的人。
李某37岁,湖北人,2011年3月,他在余杭租了一个厂房开起服装加工厂,后因赌博欠下高利贷,服装厂陷入困境,拖欠工资共计近20万元。
2012年12月初,因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几天后,李在一家酒店内被抓。
杭州首个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的人是建德的家纺老板蔡某,他因拖欠工人50万元工资,拒不支付,于2012年5月22日被判刑1年4个月,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