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小额贷款公司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我县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小贷行业健康发展。在县金融办的指导下,经全体小额贷款公司(包括筹建)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金融方针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二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客户和业务,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杜绝恶性竞争、市场垄断等行为。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融资、利率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不得收取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利用有利益关联的第三方公司或个人收取高于金融主管部门规定的利率上限以外的利益。
第四条 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养殖业贷款占比不得低于70%。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贷款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建立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贷款管理,不得违规放贷、违规收贷。
第六条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共同维护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和有序正常人员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七条 根据本公约县金融办、县工商局定期组织对县域内小贷公司执行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本公约的,经查实后可根据违约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内部通报批评等措施,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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