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试行)》的通知
新发改经贸〔2018〕956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适应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完善监管仓库配合公检的条件,加强对棉花在库公检的监督管理,提高公检结果的准确性、信誉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试行)》做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监管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七)部分修改为:“配备电脑、条形码读码器和相应操作人员,在办公室、磅房和棉包扫描、测水、杂质检验等工作区内实现互联网络覆盖,能够实时上传相关数据。具备使用全国棉花库存管理软件和实施仓储数据管理信息化的能力;”。
二、第十五条“监管仓库须承担以下义务”中的第(十)部分修改为:“设专人管理仓库的监控等信息设备,发现设备异常问题及时修复,保障监控等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
三、增加第二十一条“监管仓库应建立杂质检验全程记录制度。要在杂质检验室安装视频设备,监控视频必须覆盖杂质检验作业全景,确保杂质检验全部过程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监控记录保存时间要超过3个月以上”。
四、增加第二十七条“资格认定机关和交易市场应加强仓库监控、杂质检验等设备配置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发现监管仓库存在设备配置和使用不当等问题时,应提出整改意见。监管仓库应立即整改”。
五、第三十条“监管仓库的违规行为包括”中的第(十四)部分修改为:“不配合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废止”。
现将《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10日
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自治区对监管仓库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在新疆境内拟接受监管棉的仓储企业,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申报。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对受理的申报企业进行监管仓库仓储资格条件的审查和认定,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颁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标志牌,并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本细则所称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监管仓库资格认定工作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等部门。
第二条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作为监管仓库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具体负责监管棉的统一规范监管工作。
第三条监管仓库、监管棉货权人、交易市场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条件
第四条凡在新疆境内从事仓储业务,有一定棉花仓储能力、管理水平、安全保障,愿意承担相应义务的仓储企业均可以向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监管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承担独立经济责任的能力,评估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且未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三)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库容量达到5万吨以上,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具备日装卸4000吨以上棉花的装卸能力(在同一区域内,有铁路专用线者优先);
(四)安全、业务机构健全,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员,仓库配备有符合棉花仓储保管消防和避雷要求的设备设施;
(五)拥有配合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监管棉花实施入库重量检验、逐包抽取品质检验样品(以下简称“取样”)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人员等;具备满足入库重量检验、取样工作的工作面、装卸设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电子地磅、回潮率检测装置、杂质分析机等;
(六)配有复包机和能适应监管棉花搬运的装卸设备;
(七)配备电脑、条形码读码器和相应操作人员,在办公室、磅房和棉包扫描、测水、杂质检验等工作区内实现互联网络覆盖,能够实时上传相关数据。具备使用全国棉花库存管理软件和实施仓储数据管理信息化的能力;
(八)临近周边地区存在监管棉花入库的需要。
第三章监管仓库资格认定程序
第六条具备上述条件并自愿按照《新疆监管棉花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的仓储企业,可向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提交申请。申请者需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国家及新疆自治区所属仓库如果没有企业章程的,需作文字说明);
(三)由专业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仓储单位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仓库及棉花仓储概况说明;
(七)安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八)近期经当地消防、气象部门验收签发的年度消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和避雷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近三年棉花入库实绩;
(十)仓储单位仓储资质和信用等级证明;
(十一)每日棉花最高、最低装卸能力核定数;
(十二)有效的仓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十三)提交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提供的经济担保证明材料,其中担保单位的财务报表必须由专业的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为合理布局监管仓库以及方便棉花就近入库,经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批准,部分仓储企业须通过公证或办理它项权益的方式将仓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交给资格认定机关,或要求通过其它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十四)根据规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在接到申请并通过初审认为可以作为监管仓库考察对象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资格认定机关和交易市场到申请企业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出具专业、客观、独立的考察评估报告并交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
第八条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根据企业申报材料以及现场考察评估报告,结合监管棉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仓库,将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仓储企业颁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标志牌,同时,通过媒体对外公布监管仓库名单。
第九条仓储企业取得监管仓库资格后,应当及时办理以下事项:
(一)将监管仓库用于开展监管棉业务的印章报交易市场备案;
(二)明确至少一名负责人主管监管棉业务,建立有关业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管棉的管理,并将办理相关业务的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市场备案;
(三)安排有关管理和业务人员参加监管棉管理和业务操作培训。
第十条在同一区域内,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优先考虑专业从事棉花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取得国家现代物流a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国家消防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资质以及具备铁路发运棉花资质的仓储企业成为监管仓库。
第十一条监管仓库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和设备,保证监管棉出入库和配合公检搬倒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监管仓库有义务向涉棉企业介绍监管棉入库、出库等业务操作流程,并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仓储企业如拟放弃监管仓库资格,应当向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提交终止资格的申请书。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根据监管棉业务需要以及仓库业务管理和服务等情况审核批准后,终止其监管仓库资格。但在终止前,仓库应按规定和有关约定,认真履行承诺,善始善终做好监管棉的保管、出库等工作。
第四章监管仓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监管仓库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监管仓库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二)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监管仓库须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新疆棉花专业仓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接受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其提供有关情况;
(二)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制有关单据凭证,如实报送入库、在库、出库等相关数据;
(三)按规定保管好监管棉,保证棉花标识真实完整,并确保安全;
(四)为存放和提取监管棉花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五)为存放监管棉花的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六)接受资格认定机关的年审;
(七)配合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开展监管棉花入库重量检验、取样工作,负责对取样的棉包进行修补,避免露白。
(八)发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以及业务授权人变更等情况,以及出现可能危及监管棉安全的法律诉讼等问题时,应及时向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通报;
(九)发生仓库土地或房产质押、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应事先向自治区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通报;
(十)设专人管理仓库的监控等信息设备,发现设备异常问题及时修复,保障监控等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
第五章监管仓库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监管仓库的工作包括监管棉的入库、日常在库安全保管和养护、搬倒、组批、出库等,以及根据存储企业或仓库现场公检需要进行棉花装卸移库等业务操作。
第十七条监管仓库必须优先办理监管棉的入库、出库。
第十八条监管棉的存储应符合《新疆监管棉花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棉花保管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监管仓库应当对监管棉实行挂牌管理,挂牌标识执行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监管仓库应当按照《新疆监管棉花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监管棉的入库、保管、出库等各项记录。
第二十一条监管仓库应建立杂质检验全程记录制度。要在杂质检验室安装视频设备,监控视频必须覆盖杂质检验作业全景,确保杂质检验全部过程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监控记录保存时间要超过3个月以上。
第二十二条未经交易市场同意,监管仓库对监管棉存放的垛位不得移动;擅自移动造成的后果,由监管仓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管棉花出库时,监管仓库要及时、认真办理出库手续,做好复核工作:
(一)复核《提货通知单》是否有效;
(二)核对提货人身份;
(三)核对《提货通知单》与之相对应的棉花是否完全相符等内容。
核对无误后,尽快办理有关批次棉花的出库。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格认定机关、交易市场对监管仓库实行自查、抽查和年审制度。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点库可增加抽查次数。
第二十五条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交易市场统一监管和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监管仓库须设置检查日记,对自查、被查和棉花入、出库情况如实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资格认定机关和交易市场应加强仓库监控、杂质检验等设备配置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发现监管仓库存在设备配置和使用不当等问题时,应提出整改意见。监管仓库应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条资格认定机关对监管仓库抽查的内容包括:配合公检情况,仓储设备、库容库貌、安全措施、消防设备、监管棉的入库和出库管理、业务台帐管理、有关单据凭证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堆垛挂卡情况、客户满意程度以及资格认定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管仓库对其签字确认和开出的存货凭证、各种单据及报表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监管仓库违反有关规定给国家、存储监管棉的企业和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监管仓库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未收到有关出库手续即出库监管棉;
(二)隐瞒与监管棉货权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关联关系;
(三)不配合公检的,或与货权单位串通伪造、编造棉包标识、标志的;
(四)虚报监管棉入库申报数量;
(五)虚填、伪造有关单据和凭证,包括单独或与存放监管棉的企业串通,虚填棉花入库和出库日期等;
(六)对炸包、散包的监管棉不能及时复包;
(七)私自串包或更换监管棉;
(八)不按规定保存存货凭证等有关资料;
(九)不按规定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
(十)故意刁难客户,造成存货或提货方违约;
(十一)弄虚作假,影响监管棉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二)服务不规范,欺诈客户;
(十三)故意拖延监管棉入、出库时间;
(十四)不配合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一条监管仓库如有第三十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资格认定机关每年对监管仓库开展考核、评比。对业绩突出、管理先进的监管仓库进行表彰、奖励;对业务管理、消防安全等存在问题的监管仓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终止其监管仓库资格,并通过有关媒体对外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