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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汇升腾飞纺织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9-04-18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16    评论:0    

4月17日,拱北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拱关桥知字〔2019〕001号)。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汇升腾飞纺织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427609W

法定代表人:黄飞民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18号兴华大厦东七层整层771室

当事人于2019年3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经港珠澳大桥口岸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编号:578820190889504867。海关经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女上衣,其中有带有“Peppa pig”图形的上衣19件,带有“GUESS”标识的服装78套,货物价值人民币5243元。权利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和格斯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衣上使用的“Peppa pig”图形,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出口的服装上使用的“GUESS”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GUESS”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货物照片、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6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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