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2019)年5月13日越南总理顷颁布第40/2019/ND-CP号议定,补充、修正环保法之施行细则。
具体而言,上述议定补充、修正4个议定,包括:2015年2月14日第18/2005/ND-CP号议定,有关环保规划、环境战略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及环保计画;2015年2月14日第19/2015/ND-CP号议定,有关环保法施行细则;2014年12月31日第38/2015/ND-CP号议定,有关废弃物及废料之管理;2015年4月24日第127/2014/ND-CP号议定,有关环境观测服务组织之条件。
第40/2019/ND-CP号议定亦规定: 在本议定生效前已接收之文件将继续依照收件当时之规定办理(第18/2015/ND-CP号议定第22条及第38/2015/ND-CP号议定第64条规定除外),或申请人有意愿依照第40/2019/ND-CP号议定规定办理除外。
第40/2019/ND-CP号议定废除:第18/2015/ND-CP号议定第11条,第19/2015/ND-CP号议定第26至30、34至36条、第55条第3至6项及附录5之规定,第38/2015/ND-CP号议定第9条第5及9项,第27条第1项a、b目,第38条,第41条,第43条第1项b目及第44条第3项等规定。
第40/2019/ND-CP号议定自本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