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总局最近针对越南在地出口煺税问题,颁布第4138/TCHG-TXNK号函指导处理方式。该函指导内容如下:
越南海关总局收到若干省市海关分局之反映、报告有关处理加工、生产出口型之进口货物,然后再在地输出( on -spot export)之进口税所面临之问题。为能统一处理,越南海关总局意见如下:
(一)根据第107/2016/QH13号进口、出口税法第2条第1及第3项之规定,透过越南边境、关口出口、进口货物;在地出口、进口之货物均属应缴税对象;
(二)根据越南政府2016年9月1日第134/2016/ND-CP号议定第2条第10项之规定,为加工、生产后出口而进口之货物豁免进口税;
(叁)根据越南政府2015年1月21日第08/2015/ND-CP号议定第35条第1项之规定,有关在地出口货物之海关手续;
(四)根据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公告第86条第5项以其补充、修正之2018年4月20日第39/2018/TT-BTC号公告之规定,有关在地出口、进口货物之海关手续。
倘企业进口塬料、物资来加工生产出口货品,然后出口或销售该加工出口产品给予外国厂商,惟外国厂商指定货物交给在越南其他厂商(以在地出口方式出口)可豁免用来加工、生产在地出口货物之塬料、物资之进口税。
本函取代越南财政部海关总局2018年10月5日第5826/TCHQ-TXNK号函第2点之内容。
越南财政部海关总局谨向各省市海关单位週知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