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财政部海关总局称,为主动防止产地诈欺、不法转口,越南海关机关已主动报告越南总理有关产地诈欺、不法转口之现况,并建议对相关部会之措施;同时已颁布2019年8月23日第1662/QD-BTC号决定有关落实总理本(2019)年7月4日第824/QD-TTg号决定,批准 “ 针对反规避贸易救济措施及防止产地诈欺加强行政管理”提案。
其中,越南海关机关集中于8项措施;
第一:补充、修正财政部2018年4月20日第38/2018/TT-BTC号公告规定有关检查确定进出口货物之产地(于2019年9月5日第62/2019/TT-BTC号公告)
第二:补充、修正第127/2013/ND-CP号议定有关产地、货物标签纸相关制裁及2016年5月26日第45/2016/ND-CP号议定有关海关方面执行政违规处罚规定及强制实施行政决定,其中对产地诈欺、货物标签假冒及不法转口等行为补充处罚制裁。
第三:进行公务员手续业务之培训,以加强检查、发现产地诈欺及不法转口之行为,俾照规定处理。
第四:适用各风险管理措施如: 收集及分析国内外信息以确定具有高风险产地诈欺、货物标签假冒及智慧财产侵犯等货物,采用各业务措施以检查、调查及确认各违法行为。检视、确定进出口金额较生产能力、规模突增之企业及交易,以进行收集、分析信息并决定检查、确认、调查违法迹象。
第五:海关机关研拟计划及执行各专题,以具体产品产业进行检查、确认,如进口之合成板、木地板、脚踏车及电动脚踏车等产品。加强通关后之产品产地清查、检查工作,以发现各违法行为。
第六:举办货物产地研讨会,加强海关干部之诈欺行为检查及发现能力等,以加强宣传、辅导货物产地、防止产地诈欺、假冒及不法转口等行为之工作。同时,配合媒体宣传、报导有关防止产地诈欺、货物标签假冒及不法转口之措施,报导有关海关发现及处理之个案。
第七:与相关各部会配合,如工商部、越南商工总会,进行检查、对照以针对逐批货品防止产地假冒、诈欺行为。配合各协会以评估各产业生产、出口能力,确定进出口突增之货品,确定具有产地诈欺、假冒及不法转口危机之厂商以实施符合之业务措施。另外,海关总局亦建议各部会完善法律基础,如建议科技部尽早修正第43/2017/ND-CP号议定有关货物标签、建议工商部尽早检视及补充修正货物产地相关法规及尽早颁布有关国内销售货物之产地标准,其中须具体规定国内组装、生产及销售之货物产地标准至少须与出口产品之产地标准相同。
第八:在防止产地诈欺、假冒及不法转运工作中透过信息交换加强国际合作。与欧洲反诈欺办公室(OLAF)配合调查、确认若干产品之诈欺行为,如:太阳能平板、彩色钢板、草虾、白脚虾、脚踏车、电动脚踏车及太阳能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