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饶市广丰区恒佳纺织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8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80 号
当事人:上饶市广丰区恒佳纺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华科电器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周卫芳
海关代码:3609961261
当事人委托上海淇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韩国一般贸易项下苎麻布59960米,申报价格FOB2698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53110012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90004022572。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染色平纹机织物,价值FOB71952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521031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