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起,一批与纺织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将正式开始实施。例如防疫物资出口新规、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范围扩大、银行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等……今天就来盘点一下具体内容。
1.全国暂停口罩等6类防疫物资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据义乌市商务局发布的《关于暂停市场采购出口特定防疫物资的通告》,自5月10日起,全国范围暂停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医用物资和非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简称“5+1类防疫物资”)。
根据该通告显示,自今年5月2日起,对伪报、瞒报出口前述物资的,一经查获从严处罚。其中,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行业信用直接扣至零分,撤销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扣除当季度50%贸易奖励;对市场采购贸易组货人,行业信用直接扣至零分,撤销市场采购组货人注册,禁止企业法人一年内再次注册组货人;对一般贸易出口企业,行业信用直扣至零分,2020年一般贸易出口奖励扣除50%。
2.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范围扩大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的公告)》,自2020年5月11日起,在原有15种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基础上,新增以下三种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01.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输印尼)
02.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输新加坡)
03.《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输印度)
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3.外汇管理局最新支持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5月20日发布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以便利相关外汇业务办理,更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外汇局将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汇业务,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
通知优化了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个人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外汇结算,以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
在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方面,通知提出,经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可凭平台信息为其办理委托第三方报关的收结汇业务。为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通知规定,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
通知还在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付款申报、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的创新发展等方面优化了政策。
4.美国对华加税项目调整
当地时间5月2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了新一批2000亿美元加征关税商品清单项下的产品排除及修订公告:新增78项排除产品;修订6项历史排除产品描述。排除有效期可追溯至2000亿清单生效之日即2018年9月24日,申请退回原加征关税期限:排除正式生效后180天内提交申请。
当地时间5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第四批排除加征有效期延长产品清单(340亿关税排除清单内产品),该批排除有效期原定于2020年5月14日到期。通知决定将排除有效期自2020年5月14日起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原340亿关税第四批排除产品清单共有40项,本次获得延长有效期的产品仅有13项,未获得延长有效期的产品有27项。
当地时间5月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又公布了新一批对中国3000亿美元加征关税商品A清单下产品的公告:新增8项排除产品,修订1项历史排除产品描述。排除加征有效期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
5.银行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
中国银保监会等6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提出,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通知》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还要提前开展信贷审核,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6.《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2020年4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对目录内部分产品种类进行归并和优化,优化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7大类103种产品。
7.《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
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印发《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着重对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加强监管,保障防疫物资全产业链平稳运行。
8.集装箱超重不得装船、违者罚款或将负法律责任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20年第6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更好地理解《规则》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9.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5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0.综合保税区内可开展产品维修业务
5月14日,商务部与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的维修业务。
此举有利于企业降低海外产品售后服务压力。自5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