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于本(2020)年10月19日签发第128/2020/ND-CP号议定,有关违反海关通关程序之处分。
依据上述公告,违反海关通关程序将处以下列罚款:
(一) 卸下非为货品清单产品,提单上所填列的最后目的港;分散、烧毁或弃置货品以逃避海关检查、监察、检验事宜;运输废料未具备进口废料条件到越南,作生产原料之收货者等行为,将处以4,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的行政罚款处分;
(二)进、出口商从事进、出口货品属管制清单而未依规定取得许可证,将处以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的行政罚款处分;
(三)未依规定申报海关正确金额而因检查、清查时发现报单申报时未有正式的价格、尚未确定货品实际付款金额、调整附加费增加海关金额等行为,将处以课征获得减、免、退、不课税而少报或增加税额之20%的行政罚款处分;
本议定自2020年12月10日起生效。详细公告内容刊登于越南法律图书馆www.thuvienphapluat.vn 网站,中译内容仅供参考,倘有疑义,应以越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