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太仓沙溪的毛老板最近比较郁闷,作为个体工商户,长久以来,一直好好地经营着自己的加工厂,可突如其来的一场大火,不仅烧毁了他的车间和存货,还把他烧上了被告席。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3年8月3日凌晨一点,毛老板的加工厂发生火灾,不仅烧毁了自己的厂房、机器设备,更是将存放在厂房的纺织公司的大量原材料一同烧毁了。后经查实,火灾原因系隔壁他人仓库电线短路。厂房内被烧的原材料粘胶纱总重58.145吨,价值988465元。
原料所有权人太仓某纺织公司认为,双方既然签订的是加工合同,加工厂在加工过程中对提供的原材料应该妥善保管,发生火灾,烧毁了原料,应认为是毛老板保管不当,因此理应赔偿损失。虽然火灾查明系他人原因造成,但是毛老板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因此请求判令毛老板返还粘胶纱58.145吨,如无法返还,则折价赔偿损失988465元。
毛老板的态度是,加工厂是发生了火灾,但是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已经确定了火灾原因是他人的电线短路,他也是受害者。可是现在原料烧掉了,竟然还要自己赔偿,怎么也说不过去,纺织公司即使要赔偿,那也应该找引发火灾的仓库赔偿,他们才是真正的侵权人。
近日,太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纺织公司和毛老板之间的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毛老板作为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纺织公司提供的材料,现加工厂因火灾丧失加工能力,纺织公司有权要求取回材料。但该批材料被火烧毁,无法返还,因此毛老板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毛老板主张火灾系第三人原因所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毛老板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原告的原料损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毛老板可在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向对火灾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故判决毛老板赔偿纺织公司损失988465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加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形式,主要目的是完成和交付工作成果,但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承揽人必须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完成的工作成果,这是承揽人的一项次要和附随义务,因此,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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