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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中小企业遭强拆续:当地法院将强制清空强拆痕迹
时间:2014-07-05 09:41:06  来源:经济观察网  共有条评论


  记者 张庆宁6月12日,经济观察网报道了丹东科美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公司)等丹东市中小企业未获搬迁赔偿便已被强拆厂房导致设备物品损毁2000余万元之纠纷,以及丹东华益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公司)诉丹东科美纺织有效公司一案。6月26日,科美公司已委托丹东最大的房地产公司金海集团法律顾问任忠杰律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强拆时被砸坏的设备堆放在厂区内

  6月12日,经济观察网报道了丹东科美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公司)等丹东市中小企业未获搬迁赔偿便已被强拆厂房导致设备物品损毁2000余万元之纠纷,以及丹东华益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公司)诉丹东科美纺织有效公司一案。(相关报道:丹东中小企业遭强拆:赔上十年利润、惹了一身官司)

  最新进展显示,6月25日,负责此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振安区法院)下达公告,要求科美公司在十日内将租赁华益公司之厂房内的设备物品清空,逾期未履行搬迁义务,该院将对未搬迁的设备物品实施强制搬离。

  科美公司董事长吕永君表示,振安区法院此举将毁灭现有的该企业遭强拆之证据,以达到当地政府部门不按国家规定给予企业搬迁补偿和毁坏设备物品赔偿的目的。而且,现有设备和物品的拆除和搬迁需几个月,但法院却限定十日,意欲将之前的强拆行为合法化。

  6月26日,科美公司已委托丹东最大的房地产公司金海集团法律顾问任忠杰律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强拆时,吕永君车间内的纺纱机上还挂着半成品。

  强拆还原

  2003年1月15日和2008年2月27日,科美公司两次与华益公司(前身为丹东国营企业绸一厂,90年代国企改制后注册为丹东华益丝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日为2013年2月28日。2013年2月28日后,双方延续原合同继续履行,华益公司一直收取科美公司交纳的房租到2013年十月份。

  2013年10月17日,华益公司向承租厂房的24户企业发出通知,以政府已经将房屋土地挂牌出让(说明早就收储土地、征收房屋)为由,要求科美等公司搬出租赁厂房。随后停水停电。通知当天区政府和开发商在没有动迁许可,没有公告,没有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开始非法暴力强拆。24家企业,被迫停产,近2000名工人再次失业。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丹东市政府丹政发(2011)38号和丹政发(2012)20号文件规定,征收房屋的政府应当公告征收、拆迁决定,征收房屋的政府应当对经营单位给予搬迁费、安置费和停工停产损失费,先补偿,后搬迁。如果征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偿搬迁协议,征收房屋的政府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由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拆迁。

  而在当地政府未给予上述企业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一群不明身份之人开始对科美等公司厂房进行非法暴力强拆,导致厂房内的生产设备和物品大量被损毁。

  “我们多次找到征收房屋的丹东市振安区政府,从主管区长到拆迁办都回答不知道拆迁一事(此地距政府只有200米远)。华益公司矢口否认参与拆迁,而暴力拆迁愈演愈烈。我们厂的仓库、办公楼相继被扒掉,厂房被推倒;部分设备被掩埋,电缆被锯断,物资被盗被抢;生产设备被非专业人员用非专用工具进行强拆,用风焊切割,用铲车铲,损毁严重;房顶瓦和防水层被揭,导致设备被严重腐蚀生锈;原料、产成品、工器具等全部露天堆放在厂区一角。经过风吹雨淋,这些物资基本变成废品。”吕永君表示,经估算,损毁财产达2000余万元。

  科美公司代理律师任忠杰认为,照法定程序,政府征收房屋后,如因征收补偿发生争议,应由政府以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诉至法院,由法院裁决如何补偿和何时搬迁,“但令我们意料之外的是,在已经对租赁房屋实施强拆5个月后的2014年3月5日,振安区法院却以原告华益公司诉我公司解除租赁关系,搬离租赁房屋为由受理本案,意图解决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诉讼请求:1、解除房屋租赁关系;2、要求我们从房屋和厂区搬离。”

  3月24日,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3月26日作出(2014)振安民一初字第116号判决:一、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双方租赁关系解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内设备和物品清空搬离,将房屋返还华益公司。

  科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8日开庭审理,5月2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14年6月5日,华益公司向振安区法院申请执行。当天,振安区法院向科美公司下达强制执行裁定。

  强制执行

  在此期间,振安区法院执行庭相关负责人找到科美公司相关负责人,提出由后者找到相关专业人员,对科美公司在强拆过程中所损坏的设备物品进行损失鉴定。但科美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他们系被强拆过程中的受损一方,为公平起见,应由当地政府承担鉴定责任。

  不过,这一诉求未获振安区法院认可。

  6月25日,振安区法院下达(2014)振安执字第00310号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科美公司,该院已于2014年6月5日通知科美公司履行判决规定的搬迁义务,但科美公司至今未履行。该院限科美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华益公司厂房内的设备物品清空搬离。逾期未履行搬迁义务,该院将对未搬迁的设备物品实施强制搬迁,因强制搬迁产生的费用均由丹东科美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发布次日,科美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任忠杰,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此案的《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中内容显示,振安区人民法院和丹东中院的判决存下“华益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程序违法”、“无诉讼标的”等五方面的问题。

  就“华益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科美公司提出——

  1,华益公司在诉状中明确说明,租赁房屋已经被政府征收,租赁关系名存实亡。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科美公司与华益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及于新的所有权人随之转移。

  2、租赁房屋被政府征收,科美公司与征收人产生搬迁安置补偿法律关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补偿,后搬迁。涉案房屋征收人未与科美公司协商有关事宜,征收人且无权起诉我们搬迁。

  3、华益公司在诉状中称,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涉案土地的开发利用。华益公司不是开发商,与诉讼目的无利害关系。显然,华益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起诉科美。

  就“无诉讼标的”问题,《再审申请书》写道:华益公司起诉前,大部分租赁房屋已经被拆除灭失,不复存在。华益公司起诉科美公司倒出房屋,房屋都不存在了,法院如何判决科美公司从不存在的‘房屋’‘搬离’呢?但是,判决不仅判决科美公司搬离不存在的房屋,还判决科美公司将房屋返还华益公司。科美公司真的不知道科美公司如何返还已经被他人暴力强拆灭失的房屋。按照判决结果,科美公司还必须赔偿华益公司房屋。

  《再审申请书》最后写道:恳请辽宁省高级法院受理科美公司的再审申请,制止振安区政府违反法定程序,以华益公司解除租赁关系要求科美公司搬迁为名,达到振安区政府和一伙别有用心的人,不执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暴力强制科美公司搬迁未果,利用强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逼迫科美公司搬迁,损害科美公司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如果我们的设备物品被强制清空了,那么就意味着我们之前被强拆留下的现场痕迹和证据全被毁灭,我们之后想再争取搬迁补偿和设备损毁补偿的话,证据已不存在。”吕永君无奈表示。

  截至发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回复科美公司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而丹东市振安区相关部门则未回应经济观察网记者的采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