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随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棉纺织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发布,我省棉纺织行业长期存在的“高征低扣”问题得到了解决。
所谓高征低扣,是指棉纺企业(一般纳税人)在棉花采购时执行的进项税率为13%,纱线产品销项税率为17%,这意味着棉纺企业即使没有实现增值,将购进的棉花按原价卖出,同样要负担税收,缴纳的增值税就产生“高征低扣”的情况。
长期以来,棉花“高征低扣”问题一直困扰着陕西省棉纺织企业,企业为此多承担了4个百分点的税赋,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降低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今年2月1日,安徽省在全国率先解决了棉纺织行业“高征低扣”的问题后,陕西省纺织工业协会5月份代表全省棉纺织企业的意愿,正式行文向省国税局和财政厅提出在陕西省棉纺织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的建议,反映这个省棉纺织企业目前面临的实际困难。
陕西省纺织工业协会的建议得到了省国税局和财政厅有关负责人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省国税局很快启动了制定棉纺织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的工作。
据介绍,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的《关于棉纺织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指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说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陕西省决定在棉纺织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纳税人以皮棉生产销售普梳纯棉纱和精梳纯棉纱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精梳纯棉纱(每吨)按1.4724吨皮棉单耗数量计算;普梳纯棉纱(每吨)按1.1825吨皮棉单耗数量计算。 以籽棉生产销售普梳纯棉纱和精梳纯棉纱,由纳税人自行申请扣除标准,并经税务机关审定后执行。纳税人以棉花为原料生产织造物,应准确核算当月销售最终产品(织造物)所耗用的自产中间产品(普梳纯棉纱、精梳混纺纱、普梳混纺纱、精梳纯棉纱)数量,并依据耗用的自产中间产品数量,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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