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对电商平台实行严格监管,要求其承担起诚实信用,搜集、运用大数据,及时制止先涨后降行为的主体责任。
《法制日报》/史洪举
广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规范2016年“双11”期间零售价格行为的提示公告》,要求经营者无论在线上线下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必须明码标价,除了与往年一样,不得使用“仅限今日”“全网最低价”等误导性词语外,还特意强调,禁止“先提价再打折”的销售行为。另外,江苏省工商局约谈苏宁易购、京东商城等15家电商平台,提出了不得刷单、不得先提价后降价、不得降低商品质量、不得增加限退条件等10项要求。
(据《南方都市报》)
“双11”已经成为一种消费文化,多数消费者也形成了在此期间抢购商品会特别划算的印象。然而,很多商家却采取了先涨后降的促销策略,这显然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欺诈行为。笔者认为,有效规制此类大范围出现的虚假促销现象,着力点和牛鼻子在于各大电商平台。有必要对电商平台实行严格监管,要求其承担起诚实信用,搜集、运用大数据,及时制止先涨后降行为的主体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享有“退一赔三”的权利。虽然电商平台不是始作俑者,但应对此承担相应监管、审查责任乃至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其一,商品数据,价格数据和交易数据均由电商平台掌控。经营者在网店或商品页面发布的任何广告,电商平台均有能力监测,通过设置关键词等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及时发现违规、虚假价格广告并及时制止。事实上,网络上流行的比价软件往往能够显示商品一段时期的价格走势,是涨是降、幅度多少一目了然,这说明当前有类似的技术水平。即当电商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有欺诈行为而放任的话,自然难脱其咎。其二,电商平台是先涨后降的受益者。通过虚构原价造成的大幅度降价假象,可以诱导更多的消费者,增加商品浏览量和现金流,经营者获取收益的同时,电商平台必然获利不菲。退一步讲,即便经营者赔本赚吆喝,按点击量或交易金额收取费用的电商平台也依然能够稳赚不赔。
总而言之,电商平台有能力、有义务、有技术来规制先涨后降行为。在大数据被互联网企业充分运用的背景下,辨别什么是先涨后降,什么是真正的价格调整并不难。各电商平台有责任做到数据共享,或向监管部门开放一定数据资源,以便形成合力,全面围剿先涨后降的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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