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商场所售服装面料和里料成分均与商品标注不符,消费者宋某将某商场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3倍赔偿。记者近日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商场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商场返还宋某22960元货款,并支付68880元赔偿款、1220元检测费的判决。
2016年6月,宋某在某商场花费22960元购买了两套西装,上衣和西裤吊牌上显示面料成分均为100%羊毛,水洗标显示面料成分均为100%羊毛,里料成分均为聚酯纤维55%、铜氨丝45%。
宋某将购买的西装委托某服装家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论为涉案西装上衣面料成分为96.1%羊毛、3.9%桑蚕丝,里料成分为100%铜氨纤维,西裤面料成分为100%羊毛,里料成分为100%聚酯纤维。宋某为此支付1220元检测费。
后宋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商场返还购物款,赔偿68880元并支付检测费。
商场辩称,宋某无法证明收银凭证及销售小票上记载的服装是涉案服装,也无法证明其为销售小票上商品的购买人,故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商场在销售过程中,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亦未隐瞒服装真实情况,不构成欺诈;宋某提交的两套西装的面料成分除羊毛外,确实含0.9%的桑蚕丝成分,但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该成分可以标注为100%羊毛,只是由于疏忽,未加注“装饰线除外”字样而已;宋某并非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故不同意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商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涉案服装标签上有关面料成分的标识不符合《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GB/T 29862-2013)的规定,有关里料成分的标识与里料的实际成分不符,据此表明商场在向宋某提供涉案服装时,告知宋某的涉案服装面料和里料的成分不真实,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商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宋某不是涉案服装的购买人,以及宋某系知假买假,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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