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一向被称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其中的网络图片侵权往往又最容易被忽视。不少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时才意识到,自己使用的图片可能侵权了。昨天西城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院审理的涉网络图片侵权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
案例
销售热剧服装被判侵权
原告是某热播电视连续剧的著作权人,被告系某自营电商。原告发现,被告以某电视剧女主角同款衣服为标题出售多款衣物,在衣物的商品介绍页面还配有原告电视连续剧的截图、剧照等。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视连续剧的截图、剧照等构成侵权,直接起诉至法院。被告则认为,原告对于互联网上存在的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有义务事先通知使用人并与之协商解决,不应直接起诉到法院。而且被告作为电商平台,可以适用“通知和移除规则”,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官表示,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著作权人有三种救济途径:1.与侵权人协商;2.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3.向法院起诉。至于遭受侵权的著作权人需求何种救济,是著作权人的权利。而被告所称的“通知和移除规则”,是指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行为准则。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剧照,构成著作权侵权。
概况
三年案件数量增六倍
由网络图片侵权所引起的纠纷,目前在西城法院审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占比最大,案件数量也在大幅攀升。2015年收案161件,2016年收案508件,2017年收案1149件,三年间西城法院受理的涉网络图片侵权案件增长了6倍。
法院表示,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侵权人法律意识淡薄,侵犯行为高发、频发。许多人习惯了“拿来主义”,直接下载使用权利人作品;二是权利人预防侵权能力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三是批量维权诉讼数量较多,商业化维权现象明显;四是被告遍布全国各地,案件送达困难。一些公司的实际注册地和办公地址不一致,登记地址随意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案件送达非常困难。
法院建议图片权利人,一定要积极采取技术措施,预防侵权,在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进行证据固定,保全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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