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去(2016)年12月取得完全的WTO会员资格,对于欧盟与美国迟未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一事,已相继向WTO提出控诉。面对中方市场经济地位之控诉,现阶段欧盟内部正积极进行辩论,讨论如何制定新的反倾销调查规则,以便继续对中国产品课徵高额反倾销税,并且仍不会违反WTO相关规範。
欧盟成员国部长理事会于本(2017)年5月3日的大使级会议上,一致通过由成员国全体所提出的新反倾销规则提案,部长理事会主席谢里哈(Mark Sciriha)随后于4日向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ttee, INTA)表示:「欧盟反倾销新规则提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保WTO适法性问题,欧盟必须在此一问题上快速且全面性地做出回应」。
相对于成员国提案,欧盟议会与其他立法机构对此一问题之争论,多数关注在如何保障欧盟企业发动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权利,即让欧盟更易于对中国产品课徵反倾销税以保障欧盟商业利益。为此,更有议员提出应将更高的社会、环境、劳工标準纳入发动调查案件的检视要件之中。欧盟执委会对此提出警告,其指出过多的检视标準将会造成调查部门的行政负担,反而不利于保护欧盟企业的商业利益。同时,欧盟执委会进一步对于成员国提案表达肯定,认为该提案有望符合WTO相关规範。
依据欧盟现行反倾销规则,若是一个国家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体,则欧盟在计算倾销税率时可以使用经济情况类似的替代国,来计算生产成本与正常销售价格。相对地,依据目前欧盟成员国提案所採行的新规则,提案进一步纳入了评估一个国家是否存在市场扭曲情况的方法,此一方法的适用与否係为个案认定,换言之,不以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做为排除或适用的考量。
由此观之,在因应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控诉的问题上,欧盟採取了一个与美国极为相似的方法,当受调查国家的市场干预行为已造成严重的市场扭曲时,仍允许继续採用替代国计算方法,或是使用未经扭曲的国际价格进行计算。对此,欧盟成员国已经同意未来将制订一个例示性清单,说明哪些是可能构成严重扭曲市场的干预行为,如:政府政策性干预、市场存在许多政府控制事业、金融机构欠缺独立性、不适当的破产法、公司法及财产法等执法程序等。
对此,欧盟执委会未来将针对个别国家或产业是否存在前述市场扭曲情况着手编制调查报告,以便未来欧盟企业发动反倾销调查控诉时可据此做为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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