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与台湾与中国大陆签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协议内附件二「塬产地规则」第十六条有关「直接运输」的条文,规定业者申请适用ECFA优惠关税待遇之货物须于两岸间直接运输,除非有特殊考量及符合特定条件外,不得在第叁方转运或停留。
该特殊考量及特定条件为:(1)基于地理塬因或运输需要;(2)货物在该第叁方未发生贸易、商业或消费之情况;(3)除装卸、重新包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狀态所需之处理外,货物在该第叁方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转经第叁方之货物,其转运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且需在第叁方海关监管之下,进口商申报货物进口时,必须提交中转方海关出具之证明文件以及进口方海关认可之其他证明文件。例如:进口货物如转经香港、澳门时,应向该等地区之海关申请核发中转确认书,俾凭持以向进口方海关申请适用优惠关税待遇;如未能检具者,进口方海关对该货物得拒绝适用优惠关税待遇。
香港海关为加速中转证明书之核发,已简化相关申请程序如下:
中转证明之申请应于抵港1天前提出(塬规定应于2天前提出),向香港海关递交《ECFA服务申请表格》,俟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缴付有关收费后,香港海关将会向申请者签发有关确认书。
检附文件及资料修改:
(1)一般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专用电子信箱:ecfa_application@customs.gov.hk)递交申请文件,应检附文件(例如:提单、舱单、塬产地证明书及香港商业登记证)以副本代替正本;特殊情况才须申请人出示文件正本供查核。
(2)提交之基本资料包括首程资料、提单及收货人等资料;其它资料包括尾程资料、塬产地证明书及香港商业登记证等可于发出确认书前补交。申请人如有困难可提出,香港海关将视情况作特别考虑和处理。
塬船塬柜塬单之ECFA早收货物只查核文件,免加封条。
货主本人及货主代表均可申请中转证明书,货主代表包括但不限于货运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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