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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时间:2018-05-11 18:12:02  来源:经济日报  共有条评论

   生态环境部日前正式发布部令第2号《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有关排污收费的1件规章和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决定,对《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2007年10月23日公布)的规章予以废止。同时,对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2008年2月25日公布)等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实施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1979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2018年1月1日起,环保税正式开征。为及时废止有关排污收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月12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京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生态环境部强调,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明显加快,生态环保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及时修改和废止与上位法冲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生态环境部的法定职责,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生态环境部要求,根据“谁制定、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适时认真做好与上位法冲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工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部令

  部令 第2号

  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12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2018年5月2日

  附件

  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经研究,现决定废止下列有关排污收费的1件规章和27件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2007年10月23日公布)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2008年2月25日公布)

  2.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48号,2008年4月28日公布)

  3.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72号,2008年5月13日公布)

  4.关于矿山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46号,2008年10月21日公布)

  5.关于向无照经营者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86号,2008年11月12日公布)

  6.关于停止征收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87号,2008年11月12日公布)

  7.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5号,2009年1月15日公布)

  8.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2号,2009年6月1日公布)

  9.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工作涉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70号,2009年7月20日公布)

  10.关于“十五小”征收排污费及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85号,2009年11月24日公布)

  11.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40号,2010年10月11日公布)

  12.关于电厂脱硫海水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254号,2010年8月23日公布)

  13.关于辽宁省油气排污费征收及计算方法的复函(环函〔2010〕390号,2010年12月20日公布)

  14.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2011年2月22日公布)

  15.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2011年 5月3日公布)

  16.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61号,2011年3月22日公布)

  17.关于地方法规对《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已有规定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76号,2011年3月30日公布)

  18.关于火电机组脱硫海水排污费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1〕494号,2011年5月5日公布)

  19.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188号,2011年7月12日公布)

  20.关于水泥行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42号,2013年3月13日公布)

  21.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147号,2013年7月1日公布)

  22.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2014年9月29日公布)

  23.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2015年1月30日公布)

  24.关于排污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企业排污费核定征收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136号,2015年6月12日公布)

  25.关于追缴危险废物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235号,2015年9月21日公布)

  26.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6〕14号,2016年1月22日公布)

  27.关于明确排污费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6〕54号,2016年3月28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