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针对近期各地频发的水污染事件,5月8日,在“纪念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为了从制度上更有效地应对水污染防治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前期研究工作。1984年审议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对控制和防止水污染进一步加剧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中国水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再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提到议事日程。
与会专家学者表示,很多地方官员关注的首要问题仍是GDP增长,环保工作“讲的多、做的少,软的多、硬的少”。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有的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付执法检查,“打开机器欢迎,关掉机器欢送”。
“我国水污染形势如此严峻,归根到底是没有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没有按照法律办事,没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热衷急风暴雨式的运动,没有坚持不懈地打持久战。”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易说。
2013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64.1%好于Ⅲ类水质,比2005年提高26个百分点;10.3%劣Ⅴ类,比2005年下降17个百分点。
“全国4778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59.6%的水质较差甚至极差。全国9个重要海湾中,7个水质差或极差。污染物排放远超环境容量,水污染治理任务艰巨。”环保部副部长翟青说。
钱易建议,将确保水环境良好和饮用水安全作为水污染防治的最终目标,把源头控制、减少排放放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首位。此外,应认识到污水是可贵资源,在水污染处理过程中实现污水的资源化、能源化。
目前,各地也在针对自身实际出台措施加强水污染防治。
河北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尽快开展一次对辖区可能影响地下水水质安全的涉水重点行业、重点涉水污染源的排查,彻底切断地下水污染源。根据《通知》要求,重点行业、重点涉水污染源的排查包括化工、造纸、印染、皮革、冶炼等,尤其是针对污水“零排放”、废水排放量与理论产生量不一致的企业开展重点排查,建立风险源名录。对辖区内报废的钻井、矿井、取水井要进行摸底调查,并及时回填。严厉查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排放、倾倒,或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储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违法行为。对于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或通过高压灌注、渗井、渗坑等恶意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工业大学获批组建天津市水质安全评价与保障技术工程中心,届时,中心将在安全供水与水处理、环境水安全分析与监测、水体资源化集成等方面发挥作用。
有纺织企业负责人表示,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对纺织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污染企业将面临更加严苛的惩戒力度,这迫使企业投入更多技术、资金提高减排水平,促进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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