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午,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向被告提出包括环境修复费在内共3688万元的赔偿。
该案件可追溯至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将102.4吨废碱交由无环保资质的李某处置,废碱被直接倒入长江、通扬河内后,造成水源被污染,靖江城区和兴化市分别被迫断水40小时和50多个小时。
就在同一天,江苏吴中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化工,收到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共罚91万。
据公告显示,该公司先后收到两份处罚通知:
一、2018年4月8日,环保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三车间增加设置一个大气污染物排气口,危险废物仓库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部分危险废物未设置识别标志。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和“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对此,环保局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2)对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3)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二、2018年4月23日,环保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投资约7500万元建设河水纯化装置、MVR蒸发析盐装置和2500吨废水处理站,废盐贮存未采取防渗措施,擅自变更清下水排污口位置。上述行为已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和“未按规定设置废水排污口”。
对此,环保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2)对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3)对未按规定设置废水排污口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八十一万元。
目前,响水化工园区的所有化工企业仍然处于全面停产状态,复产时间无法确定。
前几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沿海化工园区“141”环境治本工程的实施意见讨论稿》显示,江苏沿海城市连云港、盐城、南通三地化工园区的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被列入了“禁止类,一律不准审批”及“淘汰类,未建项目不准审批,已建项目要限期关停。沿海化工园区的染料等企业将走向关停,此前已经停产整顿的企业或将复产无望。
第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开出,不排除后期将有更多企业收到罚单的可能。
由此可见,环境保护并非儿戏,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容践踏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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