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于本(2018)年5月4日发布第63/2018/nd-cp号公告,有关公私营伙伴关係(ppp)投资之若干规定。
依据前列(第63/2018/nd-cp号)公告规定,政府付款予投资业者执行兴建-移交合约(bt合约)计划案之相关机制,政府除了以土地基金来支付投资业者执行兴建-移交合约计划案外,还规定以下列方式来支付:
- 依据公用财产使用管理之相关规定以办公住所、基础设施资产来支付;
- 依据专业法规以转让经营权、开发工程、服务等方式来支付。
此外,该公告亦规定执行公私营伙伴关係(ppp)投资业者应持有计划案投资总金额的比例规定如下:
- 计划案投资总金额在1兆5,000亿越盾以下者,投资业者持有计划案投资总金额比例,不可低于20%(现行规定为15%);
- 计划案投资总金额在1兆5,000亿越盾以上者,投资业者持有计划案投资总金额比例,不可低于10%。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9日起生效,并取代2015年2月14日第15/2015/nd-cp号公告。详细公告内容刊登于越南法律图馆www.thuvienphapluat.vn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