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于本(2017)年9月19日发布第93/2017/tt-btc号公告,修订该部第219/2013/tt-btc及第156/2013/tt-btc号公告,有关赋税管理法部分条文增修规定,并自2017年11月5日起实施。
上述第93/2017/tt-btc号公告后,塬先厂商于申请变更加值税计算方式,或对于新设立或正在经营而每年总营业额10亿越盾(越南央行?率中心公告时?率1美元兑换22,448越盾)以下厂商,办理登记适用扣除方式计算加值税,须填写第06/gtgt号加值税表格后向税务单位缴交等规定,将予以废除。
依据该(第93/2017/tt-btc号)公告,税务单位自2017年11月5日起,将依据厂商所提交加值税报表内容,核定其适用加值税计算的方式如下:
一、对于厂商登记以扣除方式计算加值税者,应按财政部第119/2014/tt-btc号及第26/2015/tt-btc号公告,修订第156/2013/tt-btc号公告所列第01/gtgt号及第02/gtgt号表格申报加值税。
二、对于厂商办理适用加值税直接方式计算者,则按上述各相规定所列第03/gtgt号及第04/gtgt号表格申报加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