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总局为执行越南总理府2015年2月21日第08/2015/nd-cp号、财政部2015年3月25日第38/2015/tt-btc号、以及总理2017年5月12日第15/2017/qd-ttg号公告,应于输入关口办理货品进口通关的规定,于2017年7月27日发布第5003/tchq-gsql号公告,规定办理货品进口报关地点如下:
一、对于加工生产外销品所进口之设备机器、物资及塬料:
依据上述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公告第58条第1项a点规定,进口商(法人及自然人)得在下列任一的海关分局办理输入货品:
1-进口商总办公处、分支机关办公处或工厂所在地之海关分局;
2-海关于内陆所设立之关口海关分局或进出口港口海关分局;
3-进口商工厂或进口关口所在地之海关局所属货品加工生产及出口管理海关分局。
二、对于生产货品供内销使用所进口之设备机器、物资及塬料:
依据上述第15/2017/qd-ttg号公告第2条第2项规定,进口商得于输入货品的关口海关分局,或工厂所在地海关分局办理报关进口。
叁、对于执行享受免税投资计画案所进口之货品:
依据第38/2015/tt-btc号公告第85条第2项规定,进口商得于受理货品免税进口登记的海关分局,或按运输合约和提单所列运抵最终关口及置放保管货品地点的关口海关分局,货品输入所在地海关局所属货品投资管理海关分局办理报关进口。
四、对于输入供经营使用之消费品:应在货品输入关口的海关分局办理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