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顷草拟有关增修该部2013年12月31日第219/2013/tt-btc号公告,辅导执行越南总理府2013年12月18日第209/2013/nd-cp号公告加值税法部分条文施行细则的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草案,该部将废除迄今对厂商执行税捐仍造成困扰且不合理的下列若干规定:
一、厂商须达到年度营业额10亿越盾(越南央行?率中心公告即期?率1美元兑换22,436越盾),且充分执行政府规定会计制度、发票及单据者,方可适用以抵扣方式缴交加值税的规定;
二、对于无法达到年度10亿越盾营业额,而能充分执行会计制度、发票及单据的厂商,则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于下年度将自愿适用以抵扣方式缴交加值税。
叁、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均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愿适用以抵扣方式缴交加值税,否则将应适用以营业额的百分比直接计算缴交加值税(谨註:不得申请抵扣购时加值税,惟可将该加值税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且须使用售货或加值税发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