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政府最近修订了五项主要的商业法法规,旨在提高泰国在「世界银行报告」中的商业排名,该修订于本(2017)年4月4日生效。
关键问题的摘要以及该法规的修订如下:
项目 法规 争点 修订内容
1. 民商法典下之公司法
•僵局解除-僵局解除可以在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关僵局的案子,法院可下令公司解散。
•股息支付-股利必须在股东或董事会会议决议一个月内支付。
2. 劳工保护法
•工作规则-雇主不需要再与劳工办事处提供工作规则副本﹝註:雇主必须制定工作规则并于工作场所内公告予10位以上员工﹞
3. 大众有限公司法
•少数股东召集股东大会-大众有限公司持有至少10%的股份之股东可要求董事召开股东会议。
•少数股东请求审查-大众有限公司持有至少5%的股份之股东可要求审查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4. 社会保险法
•期限延长-根据该法规定的某些期限,可透过相关政府机关因不可抗力或任何必要的塬因而延长,例如: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期限
5. 破产法
•执行担保财产的限制-债权人被禁止执行担保财产,除非获得法院认可或经法院受理债权人復权诉状的一年后。
•易坏的担保财产-有担保债权人可售出某些有损害风险的担保财产并保管出售报酬,例如:易坏财产。
•接受恢復权利计划的决议-不受影响或受保护 / 救济的债权人,无权为债务人作接受恢復权利的计划之投票,是为了让受影响的债权人有充分投票的权利。
•电子通知-破产财产管理人可通过电子公佈其命令以及法庭的判决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