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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财政部公告自本(2016)年8月1日起适用新优惠进口关税

   日期:2018-11-12     浏览:0    评论:0    

越南财政部于本(2016)年6月17日发布第83/2016/tt-btc号公告,规定投资法所列投资优惠及政府2015年11月12日第118/2015/nd-cp号公告投资法部分条文施行细则,并自本年8月1日起实施。

上述第83/2016/tt-btc号公告第5条有关优惠进口关税规定如下:

1.对从事属于越南政府第118/2015/nd-cp号公告附录1 a节所列特别奖励投资产业项目,或于附录2所列在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名单投资计划案,规定适用之优惠进口关税项目如下:

a)2010年8月13日第87/2010/nd-cp号公告关税法部分条文施行细则第12条第6项及第8项规定,免徴属于企业固定资产项下货品之进口关税。

b)2010年8月13日第87/2010/nd-cp号公告第12条第14项所列输入属于越南国内未能生产之工业用原料、物资及零组件、组装汽机车、空调、暖炉、冰箱、洗衣机、电扇、洗碗机、电熨斗、吹风机、电水壶、音响设备、光碟机及总理核定其他货品项目等投资计划除外)的投资计划案,自投入生产日起5年内免徵上述原料、物资及零组件之进口关税。

2.对从事属于越南政府第118/2015/nd-cp号公告附录1b节所列奖励投资产业项目,或于附录2所列经济社会困难地区之投资计划案,依据政府第87/2010/nd-cp号公告关税法部分条文施行细则第12条第6项及第8项规定,免徴属于企业固定资产项下货品之进口关税。

3.对于享受优惠进口关税从事经营大饭店、出租公寓房间和住宅、商业中心、技术劳务、超市、高尔夫球场、旅游区、休闲游乐区、诊疗单位、训练、文化、财政、金融保险、审计及谘询服务业之投资计划案,免徵属于第87/2010/nd-cp号公告附录2清单所列企业固定资产项下之设备首次进口关税。另已享受上述首次设备免税者,不得再享受本(第5)条其他各项所列优惠。

4.投资资金6兆越盾(本日越南央行滙率中心公告滙率1美元兑换21,869越盾)以上,且自取得投资登记证明书(即投资执照)日或投资意向书核定日起3年到位资金至少6兆越盾者:

a)得比照本条第1项所列之进驻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投资计划案,享受优惠进口关税。

b)自取得投资登记证明书(即投资执照)日或投资意向书核定日起3年期内,按业者申报投资计划案适用本(4)项a点所列优惠进口关税。

c)自取得投资登记证明书(即投资执照)日或投资意向书核定日起3年以上,到位资金未达6兆越盾之计划案,不得享受本(4)项所列优惠进口关税。

1-对于到位资金达6兆越盾之计划案,依据第87/2010/nd-cp号公告关税法部分条文施行细则第12条第6项及第8项规定,免徴企业固定资产项下之货品进口关税,以及自投入生产日起5年内免徵属于越南国内尚未能生产原料、物资及零组件之进口关税;

2-对于到位资金尚未达6兆越盾之计划案,投资业者不得享受免徵进口关税。

5. 对于进驻农村地区投资僱用500名劳工(不含非全时间操作及劳动合约期效12个月以下的劳工)以上之计划案:

a)比照本条第2项所列进驻经济社会困难地区投资计划案,得享受优惠进口关税。

b)对于在农村与非农村地区合计投资僱用500名劳工以上计划案,依据在农村之计划案所僱用从事工程工作劳工(不含非农村地区工作劳工)人数认定之。

6. 对于越南科技法及高科技法规定高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及科技组织:按企业所投资之产业项目、地区、资金规模及僱用劳工人数等个别情形,享受本条第1、2、3、4及第5项所列优惠进口关税。

7. 本条所列优惠进口关税,不适用于投资开矿、生产经营适用特别消费税货品,惟制造汽车除外。

8. 免徵进口关税所需文件手续、免税货品使用检查报告规定如下:

a)本条第1、2、3、4、5及第6项所列免徵进口关税的货品,应向海关办理货品免税清单登记。

b)本条第1、2、3、4、5及第6项所列免徵进口关税文件及手续,依据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公告第105条规定办理。

c)对本条第1、2、3、4、5及第6项所列投资计划案免税货品之使用、检查及报告,依据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公告第106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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