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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反倾销/反规避及防卫案件相关程序及规定

   日期:2018-11-12     浏览:0    评论:0    

土耳其政府于1999年发布第23861号法令,规範反倾销/反规避措施,续于2002年, 2005年及2006年修正。

ø 法令规定土耳其进口局(dg of imports, ministry of economy, turkey)得依土耳其国内产业申请或于必要时依职权启动调查。土耳其国内产业申请人应提出证据,并应具「产业代表性」,亦即须支持申请案之国内生产者总生产量之50%以上,且至少不得低于国内总生产量之25%。

ø 土耳其进口局启动调查时,须公告于该国政府公报并通知出口国政府,并寄发问卷给涉案产品进出口商。

ø 该局得经厂商及相关国家政府同意后,进行实地查验;不合作之厂商可能获较不利之判决。

ø 该局得召开公听会,供关係人表达意见。初判决定后,涉案出口商得提出价格具结,经委员会接受,进口局应暂停对该商进行倾销调查。针对反倾销/反规避所实施之最终措施,该局得于实施后接受复查申请,分为期中复查、落日复查(审查终止最终措施是否导致倾销之继续或再发生)及新出口商复查。

ø 塬则上最终措施应自课徵日起5年后或最近一次期中复查结束日起5年后终止。

ø 另土耳其国内产业得检附适当证据向该局申请反规避调查,若经查确有规避情事,土耳其政府得针对涉案产品课税。

土耳其经济部于2004年发佈第25486号法令,规範防卫措施之规定,并于2013年修正。

ø 土耳其经济部进口局得依申请展开防卫案及产业损害调查,申请人有权撤回。

ø 该局正式展开调查时,将公告于政府公报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wto)。

ø 该局应于网站公告关係人申请书并寄发问卷予涉案产品进出口商,并得召开公听会,供关係人表达意见。

ø 防卫措施包括提高涉案产品之关税、增加其他税收费用或限制进口配额等。倘最终判决不实施防卫措施,徵收之费用将进行煺费。防卫措施一般不超过4年,措施实施后3年内,该局得检讨是否延长至第4年。倘一防卫措施自对该产品实施已超过1年,且在过去5年未对相同产品实施防卫措施超过2次,该产品之防卫措施不得超过180日。

ø 防卫措施对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有继续之必要时,总计实施期间最多至10年。

有关土耳其反倾销/反规避及防卫案件调查流程图,以及相关程序及规定说明,请至经济部国际贸易局附件下载区下载https://att.trade.gov.tw (发文文号:1057001968识别码:kbs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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