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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佈第23号公告有关二手设备之进口规定

   日期:2018-11-12     浏览: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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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科技部顷颁布2015年11月13日第23/2015/tt-bkhcn号公告『有关二手机械设备、技术生产线之进口(简称二手设备)规定』。

根据该公告之规定,进口之二手设备需符合安全、节能及环保等现行法规。具体项目包括:

进口之二手设备须符合以下标准:

- 设备自生产年至进口年,时间不超过10年;

- 有关安全、节能及环保等标准须符合:越南国家技术规准( qcvn)、越南国家标准(tcvn)或符合g7国家标准;

为符合上述之要求,进口二手设备时企业需缴交生产厂商之确认书或鑑定机关所签发之鑑定证书。

另外,该公告亦载明,不得进口因技术落后、品质差、污染环境等因素而其他国家已公佈作废之二手设备。

对于各投资案之二手设备(包括新投资案及扩增投资案) 须属于以下情况:

a) 属于须提出「投资计画书」之案件;

b) 属于须申请投资执照之案件,惟前述a)不在此限。

若在投资案资料中含有二手设备之项目,惟获得投资审批主管机关依法签发投资执照者,则不适用以上规定。

在必要之情况下,投资审批主管机关在决定核发投资执照之前,可向具有科技专业之单位徵询审定意见。

对于二手之零配件、零组件,生产企业之设备须维修或替换时才淮进口。生产企业可自行进口或委託他人进口。

另外,该公告亦规定根据每种产业不同之特徵,该产业之主管部会领导可另规定「设备之年龄须低于10年」,并函知科技部配合管理。倘年龄超过10年之设备,但生产企业必需进口以维持生产时,科技部将根据企业之申请文件及建议,经徵询相关部会意见后决定是否淮许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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