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等3人参照正品服装样式,雇佣他人进行仿照加工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因制假金额达47万元,3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提起公诉。日前,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穆某于顺义区杨镇地区一出租屋内,伙同张某二人通过十余家网店销售假冒“斐乐”注册商标的服装。穆某等人供述称,他们通过在正品店购买衣服正品作为参照,然后在杨镇找人加工假“斐乐”服装并出售,售价比市场标价便宜一半左右。
公诉机关认为,穆某等三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