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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订《羊毛产品标签法案》公布征集意见

   日期:2018-11-13     浏览:0    评论:0    

若要对全球羊毛制品进口国家进行排名,美国绝对算得上“排头兵”,对于羊毛产品进口除品质要求高之外,对于标签的要求同样严谨。为适应羊毛行业层出不穷的变化和发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自2012年1月就开始就羊毛产品标签法案规则征求公众意见,为回应所收到的意见,ftc建议修订以明确并更新这些规则,使其更为灵活。提案的变化主要包括在羊毛产品标签法案中纳入羊绒和精细羊毛的新定义,明确对含有全新羊毛的产品描述,及修订允许特定吊牌披露纤维标签及性能的相关规定等。

根据ftc网站发布的公众意见目录显示,包括美国羊绒驼绒制造商(ccmi)、美国时尚产业协会(usfia)及国际羊毛织物组织(iwto)等5家机构均对修订议案发表了意见。各家机构纷纷表示了羊毛标签法案持续更新修订的必要性。

意见主要集中在supers概念值的适用范围及规范、以及纤维吊牌的规范使用两项。根据iwto及ccmi两家机构的建议,修订议案需明确supers概念数值适用的产品范围。按照iwto组织关于面料应用super“s”和“s”标注羊毛面料已制定的规则:super概念仅可用于描述由纯新羊毛制成的制品,而“s”值取决于所用羊毛的平均纤维直径,supers编码需由最终产品中检测羊毛的平均纤维直径所决定;另外不允许在混纺羊毛及非羊毛纤维制造织物和服装是使用super这个词,而天然的非羊毛纤维或人造纤维,不能打上任何形式的s编码。

关于纤维吊牌的使用,修订议案暗示如果羊毛纺织产品含有吊牌内描述以外的纤维,则该吊牌需要补充描述“未提供该产品完整的标签含量信息”。按照usfia的建议,最好能够取消该披露要求,因为通常纤维生产厂商不会清楚该纺织产品是否含有未在吊牌上显示的纤维,这样,所有纤维吊牌或许都得加上这样一句话。而假设吊牌中描述的纤维是该纺织品中惟一含有的纤维产品,必然会误导消费者。

我国虽然不是羊毛资源第一大国,但绝对是全球羊毛制品生产加工第一大国。羊毛制品出口品质大多遵循买家标准,即根据买家要求生产,但是出口美国的羊毛产品标签却是马虎不得,需要符合ftc颁布的羊毛标签法案规定,企业需密切关注相关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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