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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2015年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税率不变。
2015年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各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瑞士、冰岛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协定税率,部分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也门、苏丹等41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其中对埃塞俄比亚等24个国家的97%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特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