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新野纺织 公告编号: 2016-039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获得政府补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拨付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2015年第三季度电费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我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收2015年第三季度电费财政补贴资金571,681.00元。
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已于近日收到呼图壁县财政局拨付的2015年第三季度电费财政补贴资金571,681.00元。
根据阿拉尔市人民政府2011年1月发布的《新疆阿拉尔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我公司孙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是阿拉尔市招商引资企业,符合《新疆阿拉尔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的下列款项:
1、2016 年4月份电费补贴1,089,060.00元,水费补贴12,780.00元,污水处理费补贴2,968.00元,合计金额1,104,808.00元。
2、2016年5月份电费补贴1,064,574.00元,污水处理费补贴6,776.00元,合计金额1,071,350.00元。
3、2016年6月份电费补贴1,292,298.00元,水费补贴12,714.00元,污水处理费补贴4,736.00元,合计金额1,309,748.00元。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上政府补贴合计金额4,057,587.00元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具体的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6日
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新野纺织公告编号:2016-040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6号)核准,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野纺织")向7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8,544,935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7.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0,899,994.3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2,828,185.09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8,071,809.2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6年6月16日全部到账,并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亚太a验字(2016)019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开设共2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储;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及上述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249447423574,截至2016年6月16日,专户余额为133,724,598.79元。该专户仅用于新野纺织针织服装数字化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714024529200022728,截至2016年6月16日,专户余额为606,175,395.56元。该专户仅用于新野纺织高档针织面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相关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龙、石军可以随时到相关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相关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相关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相关银行应及时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相关银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相关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相关银行、银河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