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于2011年10月28日公布对中国大陆荧光增白剂(stilbenic optical brightening agents)反倾销案初裁结果:
浙江宏达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为106.22%,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为126.25%,所有其它涉案企业的税率为141.08%。
美国商务部拟于2012年3月12日做出本案倾销终裁,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拟于2012年4月24日做出本案损害终裁。
美国商务部于2011年10月28日公布对中国大陆荧光增白剂(stilbenic optical brightening agents)反倾销案初裁结果:
浙江宏达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为106.22%,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为126.25%,所有其它涉案企业的税率为141.08%。
美国商务部拟于2012年3月12日做出本案倾销终裁,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拟于2012年4月24日做出本案损害终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