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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知识经济部技术标准院顷发表自本年2月5日起,正式施行「制品安全基本法」,未来只要发现产品有瑕疵,业者即必须主动进行回收(recall)。
另若因产品制造、设计与标示之瑕疵造成消费者身体或财产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技术标准院将对已流通市面之产品进行安全性调查。
韩国制订「制品安全基本法」之背景为过去制品安全管理体制系依不同项目之个别法规,以产品制造及出货阶段之安全管理为主要重点,但法律上对产品安全事故之预防与有效率之事后管理规定仍相当不足,为能有一致性之管理政策,以达成个别法规间共同管理之目的。
韩国「制品安全基本法」之概要如次:
(一)业者被命令必须回收有严重瑕疵产品之同时,亦必须正式于舆论或媒体公布瑕疵事实。
(二)规定制品被认定有危害性时,业者有报告与主动采取因应措施之义务。
(三)规定可向业者索取回收危害制品等所需之费用。
(四)将指定与运作事故调查中心,以分析制品招致意外事故之原因,并防止再发生。
(五)设立制品安全协会并研发支持制订法律根据等,建立制品安全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