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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1年12月24日发布第12号令,全文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2007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本次《目录》修订,主要有以下调整和变化: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新《目录》增加了鼓励类条目,减少了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同时,取消部分领域对外资的股比限制,有股比要求的条目比原目录减少11条。二是促进制造业改造提升。新《目录》在鼓励类中增加了纺织、化工、机械制造等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条目。三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是促进服务业发展。五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部署,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导向政策。此次修订中删除的部分鼓励类条目,将根据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发展中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等原则,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时予以考虑。(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