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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徽来柯桥的杨某,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先后组织人员,在柯桥区柯海大道等地倾倒印染污泥达1748余吨。近日,杨某被越城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杨某在无污泥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与相关印染企业签订污泥处理协议,并在明知刘某、李某、郭某、王某也无资质的情况下,将印染污泥交由他们进行非法处置。
期间,杨某负责联系相关印染企业并结账,刘某、李某负责寻找污泥倾倒地点、带路和进行掩护;郭某、王某等人则负责车辆运输和倾倒污泥。他们先后在柯桥区柯海大道路边、越城区凤林路、洋江西路澄江桥桥脚、上虞区等地非法倾倒污泥1748.35吨。经相关机构认定,上述行为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412610.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任意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同时,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