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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委托的环保公司操作工金某违规操作,浙江四达印染厂被处以“三法并举”的重罚(详见本报1月22日报道)。近日,记者从柯桥区公安局驻环保局警务室获悉,根据新环保法,违法行为人金某因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柯桥区第一起因违反环保法而受到的行政拘留案件。”该警务室负责人何永芳告诉记者,此前柯桥区环保局还对浙江四达印染厂作出了停产整治3个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不是“唬人”的,此次四达印染厂因违法受到的重罚,再次给柯桥印染企业敲响了重视环境保护的“警钟”。日前,记者就新环保法中的一些新规定,专门请环保部门专业人士进行了解读。
拒不改正者按日计罚
罚款每天累加,违法企业还能坐得住吗?在新环保法中,最引人关注的一条,就是拒不改正者,按日计罚。
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针对新环保法“按日计罚”原则出台的配套法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规定了8种可以适用“按日计罚”的情形。
解读:从目前的情况看,柯桥区环境违法企业单次罚款普遍在10万元及以下额度,去年,全区共处罚环境违法企业286家次,罚款金额1104万元。“新法实施后,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罚款按最高处罚金额处罚,拒不改正者要‘按日计罚’,处罚力度增大不少。按照这一条款的表述,如果企业原来因环境违法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被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从责令改正之日起要连续计罚,过一天罚款就增加10万元。但罚款不是手段,违法企业能慑于新法的威力,及时停止环境违法,这才是法律条款修改初衷。
环境污染责任人将被行政拘留
除了“按日计罚”,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外,新法还对违法企业增加了“双罚制”规定。也就是说,除了经济处罚,企业责任人也将被拘留。
新《环保法》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4种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解读:比如,位于钱清镇的浙江兴德印染整理有限公司,去年4月14日因管道变径偷排废水被环保执法人员查处。该企业利用管道变径、变材、隔墙、顶管等隐蔽手段铺设1.2公里长的管道排放企业生产、生活废水至东小江河道,存在私设暗管的行为,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按照新法第63条规定,这种情形属于“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在罚款之外,直接责任人还应当被行政拘留。因此,环保专业人士表示,企业要及时了解新法,小心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