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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3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英文名称caprolactam,简称cpl)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初裁认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1年1月25日起,对进口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己内酰胺征收保证金。初裁后,商务部将根据进一步调查的结果,作出最终裁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29337100。(商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