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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泉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已经启动。今年,泉州市将在造纸、水泥、皮革与合成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个行业推行有偿使用管理,并将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形成的减排量纳入储备交易范畴,力争2016年在所有工业排污企业中全面推行。
据介绍,环境容量是一种特殊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排污权可理解为依法依规取得使用的环境容量指标。排污许可证为取得排污权的法定形式。过去,企业通过项目环评、验收等手续,拿到的排污总量指标是无偿的,能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而现今,泉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先在8个试点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试行开展,逐步建立体现环境资源价值的有偿使用制度,直至对所有排污单位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
据了解,排污权又分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在环保部门核定和分配的额度内,依法取得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交易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采用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所认可的减排措施,通过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强化管理、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淘汰或关停等方式,以及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通过提标改造等方式、所削减的可用于交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据了解,福建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将提供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并实施交易管理,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在其分支机构交易平台上交易。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今后,8个试点行业的4项主要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的进出增减都必须通过交易;新(扩、改)建项目的新增4项污染物总量指标,不再实行总量指标调剂,必须通过交易取得。其他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总量指标确实无法调剂解决的,可向试点行业购买。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点行业范围,鼓励燃煤炉窑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脱硫脱硝治理实现减排、交易获利。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不得交易。
日前,石狮市环保局已接到泉州市转发的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今年年底前,泉州市将完成上述8个试点行业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明年一季度启动对其他行业现有工业排污权核定,明年底前完成。确认的可交易排污权应在减排措施完成次年起5年内出售。据悉,除了新(改、 扩)建项目,现有工业企业排污量达到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都将被列为核定对象,即化学需氧量3吨、氨氮0.5吨、二氧化硫2吨、氮氧化物2吨及以上的(均以年排放量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