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doc)前于本(2010)年9月1日公告对我国与中国该项产品发布反倾销命令,就该项产品课征为期5年(2010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之反倾销税率
doc顷公告修正部分反倾销命令内容如下:
一、doc不慎将我国制造商hon xin co., ltd.列于免课征反倾销税名单内,经查hon xin co., ltd.和hon sin co., ltd.为同一公司且与倾销差额为零的饰鸿实业有限公司(shienq huong enterprise co., ltd.)无关联,故应将其排除,转而适用「其它厂商栏」之税率(4.37%)。
二、中国适用独立税率(separate rate)者,若有该项产品输美,美国海关仅接受现金担保,不再接受债券担保。
三、原公告涉案产品暂停完税通关(suspension of liquidation)令之生效日期为本年8月25日,鉴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判结果之日期为本年9月1日,doc爰将此生效日期修正为本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