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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于2009年2月23日颁行的 1131/vpcp-ktth号文件,自2009年3月1日起,全部豁免出口产品的产地证明手续费,作为协助出口商减轻成本负担措施之一,同时减少出口商办理出口手续困扰。此前,每份c/o核发规费为5万盾,再次核发者1万盾。
另,越南工商部于2011年3月21日颁行06/2011/tt-bct文件,规定自5月4日起, 核发包括越南所缔结的东南亚国协自由贸易协定、国际全面经济合作协定、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协定所规定的优惠关税产地认证手续。依此,出口商首次申请c/o认证时必须向权责机关登记厂商资料。有正当理由而不在之前登记厂商资料的机关申请c/o,改向其他地方的相关权责机关申请时,要重新登记厂商资料。
厂商并可上网填写资料申请c/o认证(www.ecosys.gov.vnecos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