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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达成和解,三起诉讼均已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三起诉讼标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三起诉讼均已撤诉,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约15万元(诉讼费用)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宁商初字第180、181、18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回起诉,现将有关撤诉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因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就双方签订的《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就上述三笔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三起诉讼立案审理。公司已于2014年7月23日发布了《南纺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4-33号)。
2014年7月24日,公司因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就上述三笔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的三起诉讼及保全措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公司撤回该三起诉讼。
二、诉讼撤回的相关情况
(一)(2014)宁商初字第182号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纺股份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纺股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37元减半收取56,01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018.50元,由南纺股份负担。
(二)(2014)宁商初字第181号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纺股份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纺股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南纺股份负担。
(三)(2014)宁商初字第180号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纺股份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纺股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南纺股份负担。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就三笔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主要如下:解除《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向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1,500万元;继续履行《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
截至公告发布日,公司已收到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返还的货款人民币1,500万元。
现三起诉讼均已撤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公司承担三起案件的诉讼费用152,818.50元。诉讼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152,818.50元。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宁商初字第180、181、182号)
2、撤诉申请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