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于2011年8月6日通过调减中小企业以及农林渔加工企业、纺织成衣、制鞋、电子零配件制造、公共基础建设等劳力密集企业本年度应缴营业税30%(排除彩券公司、房地产公司、证券公司、金融业务公司、生产经营特别消费税适用对象商品的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
越国会亦通过自2011年第3季至年底期间,对维持2010年营业价格的经营个体户、民宿业者、工人及学生宿舍业者、家庭式托儿所业者、工厂便当业者等调减50%营业加值税、个人收入所得税以及营业税。
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豁免每月薪资900万盾以下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证券投资散户所分得股息的个人收入所得税(银行、投资基金以及信用组织的股息除外)。另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调减证券投资散户股票转让所得50%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