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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迁移事项

   日期:2018-11-15     浏览:0    评论:0    

本报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京津冀税务部门简化纳税人跨省(市)迁移手续。通知明确,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简化迁移手续。

通知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含所得税年度申报),提出办理迁移的,在完成当期全部申报并结清已申报税款后,不需要经过清算,可以办理有关迁移手续。纳税人在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或开具《清税证明》后,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通知还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设立的“一照一码”户迁移等做了具体要求。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跨省(市)迁移中的业务衔接事项,对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资格资质、税控机具、发票及各类证件、核定征收、档案资料移交等7大事项进行了明确。通知强调,纳税人在迁移后原先的税收优惠享受、纳税信用资质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发生变化。

通知分别规定了迁出地和迁入地税务机关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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