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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合同约定质量标准 五万套服装标签挂牌报废
时间:2012-03-26 18:20:29  来源:浙江在线  共有条评论


  真是无语,我委托加工厂复膜,结果5万套服装标签挂牌全报废了。我不仅来不及向客户交货,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市民吴女士来到义乌市工商局稠城工商所投诉,要求加工厂负责人林某赔偿经济损失。

  未约定验收标准惹纠纷

  吴女士在义乌经商。2月10日,一名广东客商向吴女士订购了一批服装标签挂牌,约定2月28日前交货。2月25日,吴女士将5万套服装标签挂牌送到厚河街一家复膜加工厂进行复膜加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细说加工质量的验收标准,只是口头约定加工费为590元,两天后交货。

  2月27日,吴女士前去取货。可是,她发现5万套服装标签挂牌已然报废,因为复膜不但没有粘牢,而且出现了图案模糊的情况。由于第二天就要向广东客商交货,吴女士十分着急,立即与复膜加工厂负责人林某交涉,要求林某赔偿5万套服装标签挂牌的成本费,同时承担无法按时交货的违约损失共计5000元。

  林某当场拒绝:“我们没签过合同,你也没说过加工的质量标准,出了问题不是我的责任。”无奈之下,吴女士于3月2日前往稠城工商所投诉。

  经调解获赔3190元

  接到投诉后,稠城工商所立即召集双方调解。工商人员表示,吴女士将5万套服装标签挂牌的复膜加工业务交给加工厂,加工厂也当场收取了590元加工费,双方已形成事实的承揽加工合同关系。

  鉴于林某承认服装标签挂牌复膜加工后不符合吴女士的质量要求这一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员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5万套服装标签挂牌在加工后已经报废,无法修复重做,工商人员认为,加工厂应赔偿吴女士服装标签挂牌的2600元成本费,并退还590元加工费,共计3190元。

  对于吴女士要求林某承担无法按时交货的违约责任这一要求,工商人员认为,吴女士与广东客商之间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口头约定的依据,故她的索赔要求不予支持。经调解,吴女士和林某最终达成一致。

  义乌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商户,做生意时,一定要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的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的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等,通过签署双方权责明确的书面合同,以免发生纠纷时说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