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吉林省质监局纤维检验处召开《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宣贯会。全省各地纤维制品监管部门、生产企业、销售者60余人参加。
《办法》的修订填补学生服质量监管立法空白
据记者了解,《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通过,填补了目前国内纺织品,特别是学生服质量监管的专业性立法空白,是纤维制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重要步骤,是加强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的质量监管、实现“纤维-纤维制品”“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措施。
“就我省的情况来讲,省纤维检验处依法负责全省的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质监部门在省纤检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纤维制品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各级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机构都要依法加强对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管,特别是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环节更要加强监管,要切实落实好《办法》的规定要求,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不出现‘黑心棉’和‘毒校服’等严重质量问题。要督促企业完善好各项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信用档案,推动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吉林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生产黑心棉的企业情节严重会追究刑事责任
据记者了解,本《办法》规定的学生服双送检制度主要内容:一是学生服应当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向使用单位供货;二是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学生服,并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
本《办法》规定的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主要内容:一是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验明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二是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三是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并保证产品合格。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就包括棉胎产品,“黑心棉”的监管是本办法的重点监管对象。违反本办法使用国家禁止的原辅料生产絮用纤维制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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