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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时间:2014-02-20 10:04:19  来源:中国纺织报  共有条评论


  国务院新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18日公布。《方案》提出,将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方案》,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

  “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述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周石平介绍。

  《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很低。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周石平说。

  2013年底,工商总局发文暂停了个体户验照工作。此次出台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周石平说,从《方案》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

  此外,《方案》还提出,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为市场主体登记提供更多便利。